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
杭政函〔2015〕17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進一步激發大眾創業活力,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推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放寬市場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實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五證合一”登記制度✨,實現“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證照”。繼續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舉措👨🏿🎤🟥。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事項,提高辦事效率。
(二)實行減稅降費💂🏻。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1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落實年應納稅所得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規定減免企業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積極落實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優惠政策。
(三)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發展。調整小額擔保貸款為創業擔保貸款🧗🏻♂️。勞動者在市區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含經認定的網絡創業,下同)或民辦非企業等經營實體的𓀇,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貸款;科技成果轉化💔、研發或文化創意類項目👹,最高貸款額度可提高至50萬元。加大貸款貼息力度,對在校大學生、畢業5年(含,下同)以內高校畢業生(市區戶籍不設畢業年限)、市區戶籍的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包括殘疾人,下同)👨🦯➡️、城鎮轉業複退軍人實行全額貼息,對其他人員實行50%貼息☸️🚼,貼息利率可在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期限不超過4年。
鼓勵發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擔保機構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可享受不超過貸款本金1%的擔保費補助😗;承擔貸款損失比例在50%(含,下同)以上的🚵🏼🦸🏽♂️,可再享受貸款本金1%的手續費補助和2%的回收補助🧑🏽🏫;為貸款30萬元(含)以下的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提供信用擔保,可免除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可按年末日均創業擔保貸款餘額的1%享受手續成本補助🧔🏽♀️;當年貸款回收率達到95%以上的,可按其實際回收額的1.5%享受補助👩🏿✈️。貸款經辦銀行發放的小微企業[指市區300人(含)以下企業,下同]創業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100%的,可按實際貸款回收額的0.5%享受補助。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方式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經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聯席會議認定,可同等享受相關政策。
健全呆壞賬核銷辦法🧥。由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創業擔保貸款,由創業擔保貸款風險基金🌭、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分別承擔30%、50%、20%的貸款損失🧗;其他由創業擔保貸款風險基金按照貸款損失的80%給予經辦銀行補償。經辦銀行開辦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發生的呆壞賬損失🌥,由創業擔保貸款風險基金按照貼息部分貸款本金淨損失的10%給予補償(市、區創業擔保貸款風險基金各承擔50%)🛀🏽。
(四)加大創業資金扶持力度。將一次性網絡創業補助、自主創業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合並為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在校大學生、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在市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2個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市區就業困難人員在省內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或民辦非企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可享受自主創業補助和社保補貼,其中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每人每月500元🦻🏻,農村就業困難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在市區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0年的外來務工人員,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或民辦非企業的,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自主創業社保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在校大學生、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轉業複退軍人在市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帶動3人就業,並依法連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帶動就業補貼🧒🏽;在帶動3人就業基礎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
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在市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不含經認定的網絡創業)的👮🏿,可申請2—20萬元大學生創業項目無償資助,資助金額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登記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期間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或民辦非企業的🔋,可申請領取其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創業扶持資金👩🦼➡️。
(五)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運用財稅政策🙏,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業活動🛝。發展壯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適時成立成長型大學生創業引導基金💇🏻♠︎,促進大眾創業🏇🏻。通過蒲公英天使引導基金入股的方式,與社會資本共同建立眾創投資基金。探索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工作🧊。
(六)加強創業教育培訓。高校要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探索建立創業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允許學生休學創業。創新培訓模式,著力培育一批創業培訓示範基地,建設一支高水平🪿、專兼職的培訓師資隊伍💆♂️,開發一批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項目👆🏻,不斷提高培訓質量。深入實施傑出創業人才培育計劃。繼續辦好大學生創業沐鸣3👩🏼🎨,推進服務向縣(市)延伸。
(七)支持農村電子商務創業。在校大學生🏑、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轉業複退軍人,在市區的行政村、縣(市)從事電子商務創業或在市區從事農產品網絡銷售創業🌰,達到一定網絡銷售額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帶動就業補貼條件的,補貼標准上浮20%🧙🏿。其中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按為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之和享受社保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勞動者在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服務1年(含)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當地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認定,可享受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其中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補貼標准可提高到1萬元🙅🏽♀️。就業困難人員到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當地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認定,可參照公益性崗位政策享受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不再享受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
創辦農村電子商務創業園的,可參照大學生創業園、小微創業園政策🫡,享受一次性建園資助、房租補貼、主辦方補貼。參加電子商務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按規定享受培訓鑒定補貼。
(八)加快創業平臺建設。鼓勵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大學生創業園🧑🏿🎨,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所創辦企業入園的🟫,在3年內提供50平方米以內的免費經營場地🧑🏻🦱。將失業人員創業園調整為小微創業園🧑🎓,新建或改建一批小微創業園,符合條件的創業園主辦方每年可享受5—10萬元的補貼🕵️♂️;為入駐經營實體免費提供場地的,園內房租補貼由創業園主辦方享受🛑;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轉業複退軍人創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或民辦非企業等經營實體入園的🧀,3年內可享受50平方米以內的園內房租補貼🔽,補貼標准最高為3元/平方米•天,第1年、第2年🏊🏽、第3年補貼比例分別為100%、70%🧎🏻♂️、30%,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在校大學生、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轉業複退軍人在創業園外市區範圍內租賃房屋的,3年內可享受100平方米以內的房租補貼,補貼標准為第1年補貼1元/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補貼0.5元/平方米•天👱🏻♀️。
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經營管理政府主辦的創業孵化園,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運營經費補貼🧑🏿🎨。創業園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可按實際孵化成功企業數享受補貼。
(九)鼓勵科研人員創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進一步完善科研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
二、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十)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通過與職工集體協商🥐👰🏿,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等辦法不裁員或少裁員💎。確實需要裁員的,要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再就業。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和依據兼並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于職工安置。
強化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所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其上年度解除勞動關系人數(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學等自然減員人數)與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之比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可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一定比例享受穩定崗位補貼。
(十一)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登記、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且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個人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就業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企業可按為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之和享受社保補貼,期限為1年;新招用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內開展崗前技能培訓的🩱,培訓鑒定補貼標准可上浮20%。
小微企業招用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轉業複退軍人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以上),辦理就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的標准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中🙍🏼♀️,對入駐科技孵化器的企業實行全額貼息,對其他企業實行50%貼息,貼息標准按基礎利率執行🗓,貼息期限不超過4年。
三、統籌做好各類群體就業
(十二)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深入推進大學生企業實訓工作𓀇。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健全實名登記、政策扶持和跟蹤服務工作機制🔮。市區生源應屆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在市區登記失業的,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臨時生活補貼。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對象包括低保家庭、孤兒、殘疾人及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標准為每人一次性1500元🤵🏽。
加強就業見習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購買見習訓練跟蹤服務管理機制👨🦱。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見習基地所提供的見習崗位須為本單位崗位。大學生參加見習訓練期限一般為3—6個月,市區生源不超過12個月。市區生源畢業學年大學生及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杭高校畢業學年大學生參加見習訓練的,可享受市區月最低工資標准70%的生活補貼和每半年50元的綜合商業保險補貼🙄🤴🏿。開展見習訓練的見習基地👨👧👧,可根據見習人數按每人每月400元(技術性崗位)或150元(非技術性崗位)的標准享受訓練費補貼👃;留用市區生源見習學員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標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完成見習訓練後1年內未就業大學生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每人600元的標准享受一次性招用補貼👩🏻。見習基地年度考核合格且考核期內見習學員達50人(含)以上、留用率達到50%(含)以上的,可按見習人數享受1—5萬元的基地建設補助🌶。見習基地應通過人力社保部門確定的銀行以代發形式先行支付見習學員生活補貼,金額不低于市區最低工資標准。
鼓勵大學生參加職業培訓。在杭高校大學生、畢業2年以內在杭高校或杭州市生源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並在市區就業創業的,可享受50%標准的培訓鑒定補貼📤,其中屬當年杭州市緊缺職業(工種)的🎷,可享受全額補貼;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且在市區就業創業的,可按培訓項目享受每人800—1600元的培訓補貼。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學生畢業前取得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並在市區就業創業的,可享受每人2000元資助。杭州市戶籍的學生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即可享受以上補貼和資助。
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和老工業基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行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支持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的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市區用人單位實現非全日制就業👩🏼🦱,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准(其中納入市、區兩級救助圈的家庭成員為每人每月400元)享受社保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鼓勵社會力量服務大學生就業創業🧽。組織承辦大學生職場體驗、名企訓練營等就業創業服務項目的社會力量,可享受一定的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深化大學生創業導師制,落實師友計劃。經人力社保部門統一安排💇🏼♂️🫁,與大學生或大學生創業團隊結對開展創業輔導的導師💂🏿♂️🚴🏻♂️,可按每名大學生(每個大學生創業團隊)2000元的標准享受綜合性補貼👲🏿;指導大學生或大學生創業團隊創業在市區領取營業證照且穩定經營12個月(含)以上的,可享受8000元的補貼。導師參加由人力社保部門組織的就業創業主題宣講、谘詢、賽事評審等專項服務活動📙,可按每次1000元的標准享受補貼。對高校新建的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站,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建站補貼🙈,並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其持續發展。
(十三)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市區登記失業人員中的下列人員:連續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殘疾人,納入市、區兩級救助圈的家庭成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並連續登記失業1年以上人員,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的身份以認定時為准,對經申請認定的,應在其《就業創業證》中的“就業援助卡”上注明有關情況,“就業援助卡”有效期為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殘疾人🧑🏼,有效期可至法定退休年齡)。有效期滿後⛹🏿♂️,除屬于連續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登記失業的殘疾人可重新申請認定外🍣🍩,其他人員不能再次申請認定🛝。
省內用人單位招用市區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除外),辦理就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可按以下標准享受用工補助和社保補貼: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8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600元🍄。市區用人單位招用市區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辦理就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可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標准享受社保補貼🙆🏽♀️;招用縣(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標准享受社保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就業專項資金和戶籍所在區🏉、縣(市)財政分別承擔50%(其中屬于市級聯鄉結村幫扶集團聯結鄉鎮的就業困難人員🚴🏿♀️,所需資金由市就業專項資金承擔)。
市區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申報靈活就業並在市區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以下標准享受靈活就業補助和社保補貼: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每人每月500元❕;納入市、區兩級救助圈的🧛♂️,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資金由市就業專項資金承擔90%,戶籍所在區財政承擔10%🪬。
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鼓勵各區、縣(市)探索委托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對參與開發管理公益性崗位、安置市區就業困難人員在市區公益性崗位上崗的社會力量,市就業專項資金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區月最低工資標准的130%給予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和管理服務補貼👩🏻🦽➡️👇🏿。對安排市區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在社區保安👦🏿、保綠、保潔崗位就業👩🏿⚕️,且月工資不低于市區月最低工資標准110%的市區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每人每月市區月最低工資標准享受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就業專項資金承擔70%,崗位所在區財政承擔30%✋。
嚴格控制政策性幫扶崗位(即原社區、農村公益性服務崗位)數量,市區社區(行政村)安置市區就業困難人員在政策性幫扶崗位上崗的🏊🏿♀️,市就業專項資金可給予綜合補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貼🧜🏼♂️🥫、一次性喪葬費和撫恤金補貼。社區、農村政策性幫扶崗位綜合補貼分別按每人每月市區月最低工資標准的130%🐋💂🏿♂️、110%確定👨🦼。各區應對政策性幫扶崗位上崗人員的福利待遇給予保障。
加強新老政策銜接。對本意見生效之日前認定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其《杭州市就業援助證》有效期滿時,屬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或殘疾人的,經申請認定,“就業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城鎮其他人員在其《杭州市就業援助證》有效期滿後三個月內,仍符合原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經重新申請認定,新的“就業援助卡”有效期為3年,其中,屬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或殘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對本意見生效之日前認定的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其《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繼續有效🗑👭🏻,有效期為3年(自本意見生效之日起計算),其中🤜🏻,屬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或殘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其《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有效期滿時🧺,屬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或殘疾人的⏏️🧔🏿,經申請認定,“就業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上述人員政策享受憑證期滿後🛸⏸,除屬于連續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登記失業的殘疾人外,不再受理認定申請。
加強就業困難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確保零就業家庭和困難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至少有1人就業。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收入時,其首次就業創業1年內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計入,1年以後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後再行計入。
(十四)推進農村勞動力和農民工就業創業🤾🏽♀️。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鼓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面向農村招收初高中畢業生🏊🏿♀️,加快發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各地在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
加強農民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建設,落實農民工在杭生產生活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醫療、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組織的“八個有”目標🆚。鼓勵發展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保補貼。
(十五)加大退役軍人、隨軍家屬就業扶持🤲🏻👨🍳。落實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稅費減免政策©️。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要確保崗位落實🦵🏻。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統招錄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員)學員時應按省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額面向退役士兵招錄🚵🏿♂️,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5%的工作崗位擇優招錄退役士兵🚴🏼♀️,鄉鎮(街道)招考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時應重點面向全日制高校畢業的退役士兵,各區、縣(市)事業單位招聘在編人員時應推出一定數量適合退役大學生士兵的崗位💆🏼♀️,社區招聘工作人員時應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聘經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合格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曆視為基層工作經曆👩🏻🍳,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並享受工齡相關政策待遇。
市區用人單位招用市區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辦理就業登記並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2個月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標准享受一次性社保補貼;市區城鎮轉業複退軍人、隨軍家屬在市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2個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
(十六)促進殘疾人就業。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政策,依法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公示制度,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置殘疾人。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鼓勵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謀職業,大力扶持殘疾人網上就業創業,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庇護性)就業⛩。
四、提升素質促進就業
(十七)健全職業培訓服務體系。順應我市產業發展特點,鼓勵職業院校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大力支持職業院校、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職業培訓。積極引導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開展定向🫏、訂單培訓,並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發揮企業(行業)在職業培訓中的主體作用,大力開展崗前技能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加強定點培訓機構管理,健全完善定點培訓機構准入👍🏽、監管🕺、考核🅱️、退出機制⚅。加強公共實訓體系建設,將杭州市公共實訓基地運行管理經費中的實訓設備保險費、實訓設備維護管理費🛀🏻、物業管理費、能耗費列入市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範圍,對實訓基地分基地承擔公共實訓職能的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支持培訓教育產業園建設,提高職業培訓市場化服務精准度。
(十八)加大職業培訓補貼力度🧑🦯➡️。動態調整技能培訓補貼職業(工種)和補貼標准🫰🏽。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被征地農民在定點機構參加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額標准的培訓鑒定補貼⛹🏿。在市區就業且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的其他勞動者,在定點機構參加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享受50%標准的培訓鑒定補貼;取得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享受80%標准的培訓鑒定補貼;屬當年緊缺職業(工種)的,可享受全額標准的培訓鑒定補貼;參加技能提升培訓的🙋🏼♂️,每晉升一個等級,可相應享受一次培訓鑒定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並組織開展崗前技能培訓的,根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人數,可享受全額標准的培訓鑒定補貼;開展職工在崗🖖🏽、轉崗技能培訓或技能人才自主評價的🚣🏿🚵🏻,根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數及等級,可按每人500元或800元的標准享受培訓鑒定補貼;開展新型學徒制培養技能人才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訓鑒定補貼🦧。在各級技能競賽中🔜,組織單位可根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數及等級🕵️⛹️,按每人500元或800元的標准享受賽前訓練補貼。
繼續開展技能大師工作室認定🚱,充分發揮技能大師工作室在技藝傳承🔊、技術攻關等方面的作用💗。對經認定的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5萬元的建設經費資助。對認定滿3年、經考核評估優秀的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5萬元資助。技能大師工作室名師帶徒,可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帶徒人數享受全額標准的培訓鑒定補貼。
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被征地農民在定點機構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按培訓項目享受每人200—1200元的創業培訓補貼;成功創業後✈️,再參加“改善你的企業”(IYB)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補貼。所培訓人員在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次月起18個月內在杭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並經營滿6個月的,培訓機構可按每人500元的標准享受後續服務補貼。
(十九)完善職業培訓激勵機制。用人單位🖕🏻、培訓機構按規定直接培養或輸送培養高技能人才的💂🏻🕺🏽,可根據培養人數和技能等級🤽♀️,按每人500—1000元的標准享受資助🍄🟫。用人單位每吸納1名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應屆畢業生就業🧑🏽🌾,可享受1000元的資助🧖🏽♂️。被評選為杭州市職業技能品牌培訓機構和品牌培訓項目的,可分別享受8萬元和3萬元的資助。
五、加強就業創業服務
(二十)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明確服務標准,完善服務功能➰,不斷提高服務均等化、標准化和專業化水平。完善城鎮零就業家庭動態援助長效工作機制🙅🏻♂️。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鄉鎮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予以適當補助🤌。深化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建設🤸🏻♂️,實施創業引領計劃📐👩🦼➡️,鼓勵創業服務機構開展多元化創業服務,探索發布創業指數。完善創業項目征集🥷、評估、推介和管理制度。健全創業項目庫🌖、創業導師庫、創業培訓師資庫。對獲得市級以上創業大賽、技能競賽獎項的項目和選手給予一定的資助和獎勵。
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並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制度🔐👭。創新職業指導服務供給模式,建立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職業指導隊伍和社會職業指導導師團,對提供職業指導服務的社會機構和個人按照其服務的內容和質量給予一定的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二十一)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快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和標准化建設。完善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制度,健全公開發布機制。大力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推動國家級人力資源產業園科學布局🦛,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星級評定活動,加大政府購買優質人力資源服務力度。深化“互聯網+”人力資源服務,規範提升人事代理、人才評薦、職業指導𓀆🍑、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智慧化👍🏻。
(二十二)加快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加快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領域的應用推廣,全面推進智慧就業工程👨🏿⚖️。推動實現部門間系統數據互聯共享,建立數據管理分析機制,加強對業務經辦和資金使用的雙重監管,為政策制定提供數據支持🍾🦙。加強信息系統應用,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
(二十三)強化就業失業調控。逐步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逐步把農村勞動力納入就業失業統計範圍↪️。健全失業預警工作體系📫,加強研究分析和應急管理✂️。加強企業用工和失業動態監測💂🏼,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按每家監測企業提供的服務量🧀,給予每年不超過2000元標准的補貼。
完善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將《杭州市失業證》、《杭州市就業援助證》、《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新杭州人求職登記證》合並調整為《就業創業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市區常住人口,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可按規定持有效的常住地戶籍證明、常住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浙江省居住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等資料到常住地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六、完善就業創業工作機制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就業創業工作擺上重要議程⛹️♀️,納入政績考核,確保完成各項就業創業目標🐓,維護就業局勢穩定。因履職不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當地政府有關負責人實行問責🪲。
(二十五)加強溝通協調🧑🏼🎄。市創建充分就業城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落實政策舉措、協調解決問題。人力社保部門要牽頭做好就業創業工作🏄♀️;財政部門要強化資金保障👴🏼,完善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發改、統計、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加強就業失業動態監測研判;農辦🍱、商務、人力社保等部門要聯合做好農村電子商務的有關工作;公安、工商、稅務、教育⚾️、民政、殘聯等部門要將相關數據及時提供給人力社保部門,實現數據共享。其他部門要按職責做好就業創業相關工作。
(二十六)加強經費保障。本意見所需資金分別從失業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和人才戰略專項資金中列支🎢。各級政府和相關責任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大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力度🦥,確保安全、規範和有效⛎🚫。
(二十七)加強宣傳引導。支持舉辦創業創新大賽🤦🏿♂️、技能競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宣傳活動,廣泛宣傳促進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引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創業觀,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就業和創業,營造鼓勵創新、支持創業🕵🏿♂️、褒揚成功、寬容失敗的良好輿論氛圍。
七🧑🏻🍳、附則
本意見中殘疾人是指持殘聯出具的殘疾人證明、有一定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人員。高校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沐鸣3專科以上畢業生(除稅收減免政策外)。經學曆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取得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工院校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同等享受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高級工、技師培養階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學生就業創業有關政策🤡。
同一對象在同一期限內不得重複享受本意見中各項就業創業補助和社保補貼。
各區按現行政策體制承擔相應經費,如遇國家◻️、省出臺重大體制機制調整等相關政策,將作相應調整和完善。各縣(市)要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本意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並制定相關細則🦸🏿。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杭州市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2010〕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杭州市區社區助老助殘公益性崗位規範管理意見的通知》(杭政辦函〔2007〕229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培訓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1〕1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大學生見習訓練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1〕16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4〕168號)同時廢止。前發其他文件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